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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怎么办?

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复工”、口头或微信“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即成为当下热词,一些劳动关系争议的新难题、新热点也不断出现。其中劳动仲裁解决较多的问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能通过电子数据(即聊天记录、短信往来等)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和补贴。显然,疫情改变的不只是我们现在的生活和出行,还在改变着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复工后的用工模式、招聘方式以及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方式。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承担很大的仲裁或法律风险。


那么,在当前防疫期间,许多企业和商业部门大多以远程+无纸化办公的方式进行业务往来,招(解)聘员工也大多采取网上(线上)进行。电子数据信息中的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究竟哪些电子数据信息材料才能证明双方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呢?

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来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杨某,2020年6月开始为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工作3个月,该公司不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杨某提出辞职并上诉到法院。诉讼中,杨某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杨某向法庭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进出公司的通行证,日常业务项目银行转账明细等。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杨某为其微信记录进行了司法公证,并证实与其有往来的微信号属于马某。

审判结果:

根据杨某与该广告设计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聊天等内容。可以认定杨某在该公司工作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并结合该广告设计公司杨某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杨某与该公司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然属于电子数据,故可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法院对杨某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设计公司支付了杨某的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并不是聊天记录帮助杨某赢得审判。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单一证据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这主要是杨某提交了一系列能够体现为该广告设计公司员工的文件,本人出入证、转账报销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录音和公证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资料。 

所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如欲确认具有法律的效力,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正是因为电子数据中的微信、语音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杨某才得以胜诉。

因此,在当今社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通常是“不存在”的。因为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手机微信等电子数据信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正所谓“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请受聘者和用工单位一旦确定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且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所在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同事的证言等。

5、收集多类别事实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从不同的角度,相互交叉印证,确认客观性事实。

6、注意证据获取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取证手段必须合法。否则,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7、取证内容要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确认发生的时间、参加人员等基本要素,并确保获取需要的证明内容。

8、要特别关注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是否是原件,以及证据的真实完整性。尤其是注意原始载体的电子数据不要删除或篡改。如果可能最好及时进行司法公证。

9、提供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材料的形式,在提供给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短信微信、语音录音等电子资料,需要整合为文字稿并确保文字稿与电子数据信息的一致性,以便于仲裁或判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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